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,營利事業會計年度採曆年制者,應自113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,就其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繳納暫繳稅額或辦理暫繳申報,相關規定說明如下:
暫繳稅額計算及繳納
(1)一般暫繳申報案件:
原則上: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,於自行繳納暫繳稅款後得免辦理暫繳申報。
例外:以投資抵減稅額、行政救濟留抵稅額或扣繳稅額等項目抵減暫繳稅額者,應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、檢附暫繳稅額繳款收據,一併辦理暫繳申報外。
(2)試算暫繳申報案件:
A.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、合作社、醫療社團法人或非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1規定之有限合夥組織,
B.會計帳冊簿據完備,
C.使用所得稅法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
D.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,
得以113年度前6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,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,試算其前半年之營利事業所得額,按當年度稅率計算暫繳稅額
〔免依所得稅法第43條之3規定試算應認列受控外國企業(CFC)之投資收益〕,;
另113年度前6個月倘有交易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房屋、土地、房屋使用權、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暨股份或出資額所得之應納稅額,應合併計算暫繳稅額,一併辦理暫繳申報。
(3)繳納方式可經由電子暫繳申報繳稅系統或財政部稅務入口網
列印附條碼繳款書或自行填妥自繳稅額繳款書後,
A.向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(郵局不代收)
B.便利商店(稅額在新臺幣3萬元以下者)繳納
C.使用自動櫃員機(ATM)、晶片金融卡、活期存款帳戶轉帳繳納、信用卡繳納。
免辦理暫繳申報及繳納:
營利事業有下列情形者,無須繳納暫繳稅額亦無須辦理營利
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:
(1)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,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依所得稅法第98條之1規定,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者。
(2)獨資、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及經核定為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。
(3)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。
(4)營利事業於暫繳申報期間屆滿前遇有解散、廢止、合併或轉讓情事,依規定應辦理當期決算申報者。
(5)上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無應納稅額或本年度新開業者。
(6)營利事業按其上(112)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(包含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2項規定分開計算之應納稅額)二分之一計算之暫繳稅額在新臺幣2,000元以下者。
(7)合於免納所得稅之教育、文化、公益、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附屬作業組織、依法經營不對外營業之消費合作社、公有事業。
(8)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營利事業。